一、聯合國於1992年於里約熱內盧召開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地球高峰會」(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the Rio Earth Summit)通過「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旨在避免人類行為對氣候系統造成干擾,以減緩氣候變遷,並因應其所造成之影響。UNFCCC嗣開放各國簽署,經50國批准後於1994年3月21日生效,目前有197個締約方,秘書處設於德國波昂,每年召開締約方大會(Conference of Parties, COP)。
二、我雖非UNFCCC締約方,但長年以來由環境部(前身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籌組團,以「工業技術研究院」(ITRI)之NGO觀察員名義參與COP相關會議活動,即時掌握國際因應氣候變遷的發展動態,並適時以多元方式宣揚我國因應氣候變遷相關努力與成果,拓展雙邊合作及技術交流管道,逐步強化我因應政策作法。
三、1997年日本京都COP3通過「京都議定書」,主要規範已開發國家的減量責任;2015年法國巴黎COP21通過「巴黎協定」,為全球首次融入所有締約方共同但有區別的減量責任,總體目標是將本世紀末全球平均氣溫控制於較工業化前上升2度C內,並致力將全球均溫控制於1.5度C內。
四、我國國內立法及行動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