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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大會在1990年決議設立「政府間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談判委員會(INC)」,並授權起草有關公約條文,該委員會於1992年通過「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嗣在同年6月於里約熱內盧召開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高會議」中開放與會各國領袖簽署,公約於1994年3月21日生效,並獲全體聯合國會員批准。

這份公約期盼透過各締約方的共同努力,來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greenhouse gas emission),將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濃度穩定在防止氣候系統受到危險人為干擾(dangerous anthropogenic interference)的水平。這一水平應當在足以使生態系統能夠自然地適應氣候變化、確保糧食生產免受威脅並使經濟發展可持續地進行的時間範圍內實現。

公約將部份締約方名單列入附件一與附件二:附件一締約方名單主要是指已工業化和正在朝市場經濟過渡的國家,這些締約方應制定國家政策和採取相應的措施來減緩氣候變化。附件二締約方名單主要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成員,這些締約方應承擔為開發中國家提供資金與技術援助等責任。

公約原始條文雖然沒有對個別締約方具體課以需承擔的義務,但1995年以後每年召開的締約方會議(Conferences of the Parties, COP),便陸續討論與制訂了具國際法性質的相關協議,使「溫室氣體減排」與「減緩升溫」等目標,成為已開發國家必須執行達成的義務。其中最著名的是1997年第3屆COP通過的「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與2015年第21屆COP通過的「巴黎協定」(Paris Agre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