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樣性公約(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CBD) 以保育物種多樣性、永續利用其組成、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生物多樣性遺傳資源所產生的效益等三大目標,以維持地球物種完整為成立宗旨。該公約於1992年5月22日在里約熱內盧召開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地球高峰會」(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the Rio Earth Summit)中通過並開放簽署,1993年12月29日經30國批准後生效,目前有193個締約方,每2年召開締約方大會,秘書處設於加拿大蒙特婁。目前我以NGO觀察員身分組團專業實質與會。
為推動各國生物多樣性資訊之整合與資訊分享,2001年應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之建議,在OECD科技部長理事會之支持下,正式成立全球生物多樣性資訊機構 (Global Biodiversity Information Facility, GBIF)。我為配合GBIF整合工作,正式簽署加入該國際學術組織,成為副會員 (Associate Participant)並成立台灣生物多樣性資訊機構 (TaiBIF) 以加強國內資訊之整合及積極充實內容,並協助各資料庫與國際交流與接軌。GBIF秘書處設於丹麥哥本哈根,每年舉辦理事會,密切與各國際組織保持合作夥伴關係,建構全球生物多樣性之資訊交換平台,現今已整合全球超過上億筆標本之典藏及分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