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01
第168號新聞稿
為落實政府推動「新南向政策」以人為本的精神,外交部宣布,自本(105)年8月1日起至明(106)年7月31日試辦泰國及汶萊兩國國民來臺停留30天免簽證措施。
申請人須具備之條件如下:(一)持有泰國或汶萊普通護照,護照效期須在6個月以上;(二)持有回程機(船)票或至下一目的地之機(船)票及有效簽證;(三)經中華民國入出國機場或港口查驗單位查無不良紀錄。至於持有泰國或汶萊緊急或臨時護照者,可於抵達我國國際機場時申請落地簽證,停留期限亦為30天,應備條件同上。
為促進外國旅客來臺觀光及彼此民眾交流,政府決定先行試辦泰國及汶萊人民來臺免簽證措施,試辦期限為一年,屆期將視成效決定是否延長辦理。此外,政府將持續促請泰國及汶萊基於互惠原則,儘速同意予我國民免簽證待遇。(E)